2014-10-09 15:36 來源:中國城市規劃網 作者:黃建中

9月14日上午,在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學術工作委員會承辦的2014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年會主題論壇“城鄉治理與規劃改革”上,學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委員、深圳蕾奧城市規劃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的王富海董事長從立法的角度,發表了自己對城鄉治理與規劃改革的看法。
王富海認為,社會治理現代化,意味著沖破中國一直持續的行政主導的傳統,引入多種力量參與社會運行。只有建立相關的法律體系,才能保障并規范新的治理機制。
然而,治理理念首先沖擊的是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。首先把法律定義為“把統治階級的意志化成社會規范”,立法是單向的統治工具,極少多角色共同協商;其次在內容上,更多體現管理部門行使權利的程序設置,甚至法律之間不協調;第三執法要求不嚴,過多強調權力行使對象的義務,較少追究執法者的義務,導致執法部門具體行為的趨利避害;第四在實效上,可以宣稱已建立較全的法律體系,但遠未達到法制社會程度。
城鄉規劃法也不例外。設立多層次法定規劃和一書三證制度,由政府單向決策并實施管理,雖有公眾參與的程序設置但無細則,即便政府內部,上下左右事權重疊交叉,規劃權力全方位、全過程覆蓋但邊界模糊,違法行為描述不清晰,尤其是管理者責任不明,導致執法者違法責任追究過松,執法相對人違法行為界定過寬。
進入治理語境,規劃改革首先要從立法開始。總體規劃的審批權應當回歸地方,成為權力更民主、更可持續的地方人大事權,涉及到國家和省級權限的內容,相應級別的政府應當提出明確且各部門協調的要求,并對地方規劃中的落實情況進行驗證。控規要破除當前重法制化輕科學性的弊端,近剛遠彈,并尊重集體土地自治權力。在下一階段城市發展更大程度轉向存量更新、土地使用權分散的狀況下,規劃決策更應打破政府單向決定制度,建立多方協商機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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